(2017)鄂112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聂梅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梅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梅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住址浠水县,现住浠水县。2016年7月12日因提供赌博场所与赌具从中获利,被浠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辩护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843167,手机号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梅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梅花及其辩护人魏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至12月2日,被告人聂梅花租赁浠水县清泉镇文化路“双峰烧烤”二楼冯某1斗家房屋,开设麻将馆,内设3台麻将机,多次组织多人以打麻将“晃晃”的方式赌博,以每台麻将机每天收取150元台子费的标准,从中牟利约4万元。期间,被告人聂梅花还安排冯某1斗在楼下望风兼看场子。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聂梅花组织李某、明某、段某等十余人在麻将馆内赌博时,被浠水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还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聂梅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非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梅花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冯某1斗、李某、段某、明某、蔡某、韦某、潘某、徐某、程某、陈某1、汤某、叶某、陈某2、杜某、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梅花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吸引多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查获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纳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聂梅花曾因提供赌博场所与赌具从中获利而被行政处罚,不知改过,仍继续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非法牟利,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梅花因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梅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聂梅花违法所得的2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陈国飞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