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23民初13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全部履行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23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银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