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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秋文、董续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文,董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83号被执行人杨秋文,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董续发,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公诉机关公诉杨秋文、董续发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107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秋文罚金5000元,董续发罚金5000元,共计10000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杨秋文银行存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董续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