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秋文、董续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文,董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83号被执行人杨秋文,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董续发,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公诉机关公诉杨秋文、董续发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107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秋文罚金5000元,董续发罚金5000元,共计10000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杨秋文银行存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董续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