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利军、陈晋辉与上诉人齐传勤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利军,陈晋辉,齐传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利军。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辉,系朱利军之子。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王魁,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传勤。上诉人朱利军、陈晋辉与上诉人齐传勤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二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二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利军、陈晋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齐传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轩代理审判员 赵学平代理审判员 陆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宝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