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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利军、陈晋辉与上诉人齐传勤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利军,陈晋辉,齐传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利军。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辉,系朱利军之子。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王魁,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传勤。上诉人朱利军、陈晋辉与上诉人齐传勤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二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二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利军、陈晋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齐传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轩代理审判员 赵学平代理审判员 陆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宝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