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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解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东,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西关街道***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辽06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解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解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邹积勋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解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解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东撤回上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泰昆审判员  王连友审判员  王旭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