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羊再兴与徐新涨、雷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再兴,徐新涨,雷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986号之一原告:羊再兴,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苍玉辉、陈勇,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新涨,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雷冬梅,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羊再兴与被告徐新涨、雷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再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75元,由原告羊再兴承担。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