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谭某某,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新建乡胜利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3062319760219XXXX。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玉华乡玉石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91010XXXX。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玉华乡玉石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0905XXXX。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大冲村将军组,身份证号码43068119600920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谭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55333.3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3833元。以上共计266081.33元。但被执行人谭某某、潘某某、杨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银行存款266081.3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