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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科友与吴朝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科友,吴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260号申请人:周科友,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朝彬,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周科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朝彬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工程款44404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科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吴朝彬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工程款444040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