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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同宝、代胜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同宝,代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贾同宝。被执行人代胜军.贾同宝与代胜军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代胜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同宝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