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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志娟、孙永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娟,孙永峰,徐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志娟,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永(系吴志娟丈夫),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贵,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永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燕,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同上,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束庆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志娟因与被上诉人孙永峰、徐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志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余海兰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婉莹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