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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金声诉于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声,于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声,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50号楼5单元501被执行人于占庆,地址沈阳市。周金声与于占庆买卖合同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20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占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金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占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金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占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金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兰国审 判 员  韩卫东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