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海与被执行人门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海,门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洪海,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门双喜,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洪海与被执行人门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门双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洪海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海与被执行人门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海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