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卜伟明诉许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伟明,许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480号原告:卜伟明,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卜伟明与被告许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卜伟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卜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说急用钱找原告说要借20,000元,当时说好过6月30日就给,可是到了还款日期,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根据法律规定,请依法判决。被告许冰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卜伟明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被告许冰向原告卜伟明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6月30日还清。许冰出具借条一枚。许冰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许冰向原告卜伟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冰偿还原告卜伟明借款2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许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