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窦玉明、赵贵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玉明,赵贵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窦玉明,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赵贵河,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玉明与被执行人赵贵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费县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书及(2015)鲁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