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长岭、刘登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岭,刘登坤,周英坤等,周胜鹏,王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岭、刘登坤、周英坤等。被申请执行人:周胜鹏、王俊俊。本院在执行刘长岭、刘登坤、周英坤等与周胜鹏、王俊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