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召英、郝桂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召英,郝桂岑,韩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召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郝桂岑,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云合,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召英与郝桂岑、韩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共计8399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桂岑、韩云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