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19号申请人:陈某,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百里店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上豆氏村。身份证号:担保人:荆某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卫村。身份证号: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2J5**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担保人荆某某愿提供其所有的晋MUF7**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荆某某所有的晋MUF7**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2J5**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陈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