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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宜山镇花生米服装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宜山镇花生米服装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8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被告苍南县宜山镇花生米服装网店,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西路84号一层。经营者:谢德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宜山镇花生米服装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项炳那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凤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