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兵与被执行人张淑红、姜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兵,张淑红,姜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胡红兵,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淑红,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卫锋,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兵与被执行人张淑红、姜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红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恢1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淑红、姜卫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