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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兵与被执行人张淑红、姜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兵,张淑红,姜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胡红兵,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淑红,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卫锋,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兵与被执行人张淑红、姜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红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恢1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淑红、姜卫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