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冬梅、庞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庞莲,庞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庞莲,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庞世海,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与被执行人庞莲、庞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评估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庞世海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上海路欧情海景-香槟郡小区17栋6单元1002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