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平香与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香,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何平香,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委托代理人朱龙彬,律师被执行人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何红花。委托代理人何华江,律师,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何平香与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8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平香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平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京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平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