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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丁世焘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焘,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2158号原告:丁世焘,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凤(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丁世焘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世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世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2015年8月2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40万元、10万元,合计50万元。约定40万元于2015年4月17日前还清,到期不还自愿按人行利率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10万元于2015年10月2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现被告陈军下落不明至今。原告丁世焘催款无果,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军未答辩、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被告陈军向原告丁世焘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丁世焘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借期两个月,2015年4月17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按人行利率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借款人陈军(摁手印)2015年2月17日见证人沈某2.17”。借条出具后,原告丁世焘以现金形式向被告陈军交付40万元。2015年8月27日被告陈军向原告丁世焘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丁世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于2015年10月26日前归还。借款人:陈军2015年8月27日”。借条出具后,原告丁世焘以现金形式向被告陈军交付1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军均未能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世焘与被告陈军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丁世焘已依约向被告陈军交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陈军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现陈军未能偿还,对本次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其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丁世焘借款本金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祚宏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戴青华书 记 员  王 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