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建兵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兵,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鄂05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建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建兵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兵撤回上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吴如玉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