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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信诚经编有限公司、桐乡市春晨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信诚经编有限公司,桐乡市春晨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信诚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建设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5250676F。法定代表人:蒋国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桐乡市春晨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碓坊村中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61464D。法定代表人:沈海春,执行董事。海宁市信诚经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桐乡市春晨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浙0481执27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乡市春晨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9263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28元,执行申请费129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