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光弦与柳兰玉、田亚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弦,柳兰玉,田亚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77号原告:郑光弦,男,朝鲜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岩,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兰玉,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田亚通,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郑光弦与被告柳兰玉、田亚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光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光弦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