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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永斌与乔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永斌,乔金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民初1591号原告:韦永斌,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壮族,司机,鹿寨县人,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乔金利,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原告韦永斌与被告乔金利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罗家礼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丽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金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永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000元给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金利支付劳务费8000元给原告韦永斌。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乔金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家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