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与张贵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张贵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609号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仁怀市盐津街道国酒南路,注册号520382600060912(1-1)。经营者:贺辉虎,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帅乾坤,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贵柱,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张贵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群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