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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与张贵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张贵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609号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仁怀市盐津街道国酒南路,注册号520382600060912(1-1)。经营者:贺辉虎,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帅乾坤,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贵柱,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张贵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怀市福满门铝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群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