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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群、马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群,马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97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瑶,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群,女,生于1986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马小军,男,生于1985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群、马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779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