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6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F782**、晋F87**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新南绕城公路北线由东向西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56.6KM/H)至42公里处时,所驾车前部与由东向西在道路上步行的被害人段某、宋某二人相撞,致使被害人段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宋某受伤,造成死亡一人、受伤一人、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段某的近亲属、被害人宋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本院查明事实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王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包头云龙骨科医院病情诊断书,谅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车检照片,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中乙醇检验报告,包头市了然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许可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积雪路面超速行驶,对前方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造成被害人段某死亡、被害人宋某受伤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段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宋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根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