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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力与被告阳泉壹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力,阳泉壹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412号原告王伟力,男,1985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壹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经理。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力与被告阳泉壹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