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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覃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执508号之一 被执行人:覃振金,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柳江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振金缴纳罚金3000元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振金银行存款136.57元,除此以外,本院还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炜 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