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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云峰与黄凤秋、杨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峰,黄凤秋,杨光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336号原告:周云峰,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凤秋,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杨光玉,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周云峰与被告黄凤秋、杨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