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义英、谷剑锋与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下1组 所有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英,谷剑锋,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英,女,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申请执行人谷剑锋,男,2001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被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显。李义英、谷剑锋与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下1组所有权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7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下1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义英、谷剑锋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下1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下1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义英、谷剑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下1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义英、谷剑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