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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珍录与吕付奎、吕占明、吕新奎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录,吕占明,吕新奎,吕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刘珍录,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吕占明,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吕新奎,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吕付奎,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珍录与被执行人吕付奎、吕占明、吕新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新奎赔偿申请人120元,吕付奎赔偿360元,吕占明赔偿480元。案件受理费3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