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朱以稳、李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以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李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以稳,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戴巍,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李巧,女,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朱以稳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李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朱以稳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以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