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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友芳与被执行人梅腊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芳,梅腊子,童燕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芳,女,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梅腊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燕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友芳与被执行人梅腊子、童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梅腊子、童燕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28元。现查明梅腊子、童燕子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腊子、童燕子银行存款人民币972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