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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景显杰与张江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显杰,张江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民初5457号原告景显杰,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尹振红,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江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住邓州市。原告景显杰与被告张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显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江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被告张江伟与景彩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250元,借款期限半年,原告景显杰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被告未还款。2014年12月30日,经协商被告张江伟以10万元酒低还借款10万元,原告景显杰代被告张江伟向景彩会偿还借款10万元,原告替被告还款后,向被告追要借款至今未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景彩会(甲方)、张江伟(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二借贷期限为半年,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3月3日止。三、利息每万元月息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乙方应于2014年3月3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四、届期未能偿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现诉抗辩权。甲方景彩会、乙方张江伟、连带保证人景显杰均签字。”2014年12月30日,原告景显杰替被告张江伟向景彩会还款10万元。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收据、景彩会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江伟与景彩会之间借款关系明确,被告张江伟向景彩会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应偿还景彩会。被告张江伟用截止10万元的酒抵偿借款10万元后,下余借款10万元未偿还。原告景显杰系该借款的担保人,已承担保证责任,替被告张江伟向景彩会偿还了下余借款10万元,有权向张江伟进行追偿,现原告景显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江伟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江伟支付原告景显杰1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江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