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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兴富与陈傲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富,陈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兴富,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傲强,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陈兴富与陈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17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一辆川APN1**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顺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蕊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