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兴富与陈傲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富,陈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兴富,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傲强,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陈兴富与陈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17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一辆川APN1**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顺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蕊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