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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二敏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二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建辉,男,回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二敏,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再审申请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二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了其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623号民事案件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刘二敏的起诉,且其诉称本案遗漏的诉讼请求在(2015)金民二初字第5623号一案中已经得到支持。现其再次提出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