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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历天兴与廖明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天兴,廖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历天兴,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现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廖明方,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天兴与被执行人廖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明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历天兴借款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明方一直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廖明方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