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阿员与林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员,林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201号原告:陈阿员,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华、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昌维,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阿员与被告林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阿员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盛雨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