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兴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兴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035号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365540308。法定代表人:李俊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梁兴伍,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兴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