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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杰与周莉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杰,周莉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闫杰被执行人:周莉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杰与被执行人周莉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莉鹃于2017年7月31日履行了(2016)吉05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闫杰购房款300,000.00元、利息7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70.0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