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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太顺等20人与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太,罗顺息,夏兴旺,龚华秀,刘世琴,黄炳辉,蒋祖芳,夏振贵,何明六,蔡秀英,邹碧,王青华,罗鹏,王健,罗仁军,罗勇辉,罗琴,王廷碧,倪兴玉,谭维元,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顺太,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顺息,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兴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华秀,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世琴,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炳辉,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祖芳,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振贵,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明六,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秀英,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碧,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青华,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鹏,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仁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勇辉,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琴,女,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廷碧,男,194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高旭,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倪兴玉,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维元,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罗顺太、罗顺息、夏兴旺、龚华秀、刘世琴、黄炳辉、蒋祖芳、夏振贵、何明六、蔡秀英、邹碧、王青华、罗鹏、王健、罗仁军、罗勇辉、罗琴、王廷碧、倪兴玉、谭维元与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3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辉审判员  陈世春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献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