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恢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才中与鲍刚、许利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中,鲍刚,许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674号申请执行人黄才中,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鲍刚,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许利萍,女,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鲍刚所有的坐落于宜城街道阳泉西路233-32号102室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鲍刚所有的坐落于宜城街道阳泉西路233-32号102室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