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兰英、李小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兰英,李小永,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20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被告:郝兰英,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李小永,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XX,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兰英、李小永、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