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宝亮与雷洪、田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亮,雷洪,田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初2378号原告:杨宝亮,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轩,系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坤,系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洪,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被告:田丽君,女,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原告杨宝亮诉被告雷洪、田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洪、田丽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雷洪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雷洪,被告雷洪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田丽君与雷洪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田丽君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特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雷洪、田丽君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2015年12月1日共计将人民币27.4万元转账汇入被告雷洪账户。2016年3月14日,被告雷洪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宝亮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6年3月14日至6月14日止。被告雷洪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上述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27.4万元,剩余2.6万元于2016年3月14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雷洪。因被告雷洪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诉请中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雷洪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雷洪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雷洪为借款人,原告为贷款人。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30万元,而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证实原告向被告雷洪转账支付了27.4万元,故本院确认原告交付被告雷洪的借款本金为27.4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雷洪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田丽君与雷洪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洪、田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宝亮借款本金人民币274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宝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杨宝亮负担580元,被告雷洪、田丽君共同负担5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刘秋琼人民陪审员 周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志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