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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俊龙诉被执行人王旭、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龙,王旭,郭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545号申请人张俊龙,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旭,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郭冬梅,女,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张俊龙诉被执行人王旭、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626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