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为、王本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为,王本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方电影集团导演,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常,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津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王建为因与被上诉人王本常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上诉人王建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