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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强、罗萍、刘景锋、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强,罗萍,刘景峰,王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902号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河滨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蒙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伟,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强,男,汉族。被告罗萍,女,汉族。被告刘景峰,男,汉族。被告王小艳,女,汉族。院在审理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强、罗萍、刘景峰、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向被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的下落。同时原告2017年5月5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